2007年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依据我国2000年修改、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新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必须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完成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人事关系。

  其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如下几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对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其发明创造所不可缺的条件。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不应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这一点,这是由脑力劳动的连续性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是否职务发明创造,应依据其定义来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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