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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抗体技术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病毒和细菌等病原微生物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
也是学校对外交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
2. 实验室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
3.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南京医科大学。接受国家卫生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4. 实验室接受国家卫生部、科技部、南京医科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
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5. 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6. 实验室的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充
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
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7.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医科大学有关重点实验室管理的精神,为实现实验室的
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
订本规章制度。
8.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
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研究人员守则
1. 实验室应成为精神文明的良好工作场所,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闹,非实验室有关人员未经
允许不得领入本实验室,如外室人员需使用本室仪器等需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2. 实验时必须穿工作服,在实验室内不得吃、喝;在实验室范围内不允许抽烟;不得在实验室过夜。请保持
各楼层有休息室的整洁。
3. 按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爱惜试剂。使用有关仪器和试剂前仔细阅读有关说明书,不懂即问。
4. 对具有传染性标本试验时,必须按照相关生物安全条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环境的消毒处理,以防
传染因子外泄(详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条例)。
5. 实验室电脑仅用于工作,不作他用。
6. 实验室烘箱不能开过夜,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爆物品(如实验必需者则应尽量少放),对存放有机溶剂的冰
箱,要经常打开冰箱门让气体挥发,防止易燃气体浓度在冰箱内凝聚而引起爆炸。
7. 实验室内不得乱拉电线,所有仪器设备的电线、插头及插座和接线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损坏及时维修。
8. 使用明火必须有人看守,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热饭菜及取暖等,以免引起大灾。
9. 禁止往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和强酸、强碱及有毒的有机溶剂:有机溶剂、腐蚀性液体及放射性液体
的废液必须盛于容器内,贴上标签,置放在学校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水槽内禁止堆放容易飘浮的物
品,保证下水道畅通。
10.实验室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照相机和录像机等使用完毕必须放入橱箱并上锁。办公桌内请勿大量存放现
金及有价证券等。
11.实验室和办公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钥匙,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汇报。研究生毕业论文
结束及时上交。
12.假日加班和夜间工作特别注意安全。主动关心安全工作,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水、煤气及不
使用的设备电源,并关好门窗。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13.违反上述条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处理(包括赔偿损失)。
14.对实验室的淋浴、洗衣机、电视机等设施要爱惜,按规定借阅室内的报纸、杂志和书籍(不外借),阅读
完后请随手放整齐。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规则
1. 不得在实验工作区内吃喝、抽烟,以及装卸隐形眼镜和上妆。实验用的冰箱和冰库中不得储存饮料食物。
2. 随时检查实验室工作区和生活区昆虫及鼠类滋生情况并立即采取杀灭措施,以维持实验室的清洁。
3. 在实验操作时请穿好实验防护衣及其它合适的防护服。实验室中不宜穿凉鞋、露趾鞋。操作感染性、有毒
物质或动物时,必须戴手套。不宜将实验衣、手套或其它个人防护装备穿着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4. 在将进行传染性材料研究前,首先了解该微生物的传染特性、操作的注意点、防护措施和试验后的消毒处
理程序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护手册)。
5. 在对传染性材料操作时,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有毒物质请在化学抽气柜内操作。
6. 在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或致癌物,或强酸、强碱时,请在化学通风柜操作,不可在生物安
全操作柜内操作。化学通风柜为工作台而非储物柜,用完后立即清理。化学抽气柜工作台下方若有储存区
不可储放易燃物。
7. 谨慎处理化学物及放射性物质,了解其危险性并严格遵守安全防范准则,不可将化学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直
接倾倒于排水管排出。
8. 实验工作台应每日清理,若有污染发生应立即进行消毒;所有设备在使用后均必须及时清理和处理,以保
持无污染状态。
9. 所有污染物-玻璃器皿、动物笼、实验装置...等,必须先经过消毒处理 (以高压蒸气灭菌或化学杀菌),
再行清洗或重复使用。废弃物需经适当之废弃物处理流程处置。
10.对离心(请使用安全盖)、震荡混合(使用有盖之试管)、磨碎(使用安全磨碎机)、超音波细胞打碎机、研磨
、打开感染物质容器、接种、动物接种、从培养或动物体收集感染物、秤重或使用有毒粉末..等操作时,
请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并注意大量操作、浓缩溶液或培养物时的安全。
11.搬动具有传染性物时需置于封盖、防漏之容器内,方可移出实验室。
12.针筒、针头、巴斯德吸管...等尖锐物品,必须置于硬质且防漏的容器中,并遵守废弃物处置规定处理。
13.在接触传染性物质、化学物和动物后脱掉手套,切记洗手。
14.在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请立即与本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有关人员联系即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或消
毒措施。
15.具有传染性的毒种、菌种和标本必须保存在专用冰箱内,在每组单独使用的-70℃或-40℃冰箱请辟一层专
门临时存放均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和菌毒种,并由各组专人保管。
四.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则
1.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都要制订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贴放在仪器旁边。在保修期内的仪
器应每三个月请厂家、设备科的相关人员维护检修。
2.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
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3. 实行仪器负责人管理制度,每台仪器专人负责。五千元以上的仪器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购置时间、
附件数目、校验证书、仪器说明书、维护和管理人员姓名。万元以上的仪器使用者必须持有上岗证,使用
时作好使用登记。特殊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4.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仪器使用者须按规定履行
申请登记手续。经我室同意后,使用时必须有仪器负责人在场;使用前后要检查仪器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并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仪器损耗费。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
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6. 仪器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培训不懂操作的人员;负责制定仪器操作规
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负责上下班前检查仪器状况,下班前向值班人员交班;保持仪器整洁;杜绝
事故发生。
7. 液氮罐、超低温冰箱、冷库等仪器设备,除专人负责外,要科学地使用,并定期清理。凡是不需要存放在
这类设备内的物品,尽量放在普通冰箱内。进入这三个低温设备的物品必须严格登记,迅速取放。凡是未
登记的物品要全部清除。
8. 对产生计量效果的仪器,要进行溯源,每年进行校验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
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9. 对仪器使用中的低值耗材和小型用具,原则上由各课题组自备。
10.根据需要,制订计划购置新仪器与报废旧仪器。
五.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1. 抗体技术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
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以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等。
3.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
,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所有。
4. 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5.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载本、实验
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
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6. 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
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7.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8.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①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②不
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③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④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9. 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方式为:“卫生部抗体技术重
点实验室”(或英译)。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
本室署名。客座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
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室,第二单位为客座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但下列情况
为例外:①本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上又有继续工作的;②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
,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本规定第五条相抵
触。
10.非本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
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11.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
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5年起,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
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3.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本规定所有"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15.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6.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
六.实验室档案管理
1. 资料档案室应由专人负责,建立档案管理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2. 建档保存内容:实验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岗前培训记录、发出上岗证的记录、事故记
录、处理记录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3. 及时修订和颁发各实验室管理制度。
4. 及时制订和修改与实验室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范以及编辑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规范。
5. 标准操作规程应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负责人批准方能有效;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生效日期
及分发情况应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6.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应及时销毁;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终止的原因
七.实验室事故处理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包括:
1. 责任事故处理制度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①不听从指挥,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②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③尚未掌握
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④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本室外造成损坏
或丢失。⑤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⑥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
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⑦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2. 非责任事故处理制度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勿需赔偿:①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
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②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③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
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八.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 卫生部抗体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南京医科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2. 学术委员会由免疫,病原学及生物化学等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将涵盖微生
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病毒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
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委员10名。
3.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南京医科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报科技部、卫生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
南京医科大学聘任。原则上南京医科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5.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②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
放课题基金申请。③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④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⑤听取和审
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⑥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⑦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
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6.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①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②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③学术委员会
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④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7.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
三分之二为有效。
8.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南京医科大学大学批准,可
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11.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南京医科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12.室务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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