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1.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 房屋和建筑物 2. 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器设备等) 3. 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 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 6. 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 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长统一领导,由校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必须配有资产管理员,并报学校备案。资产管理 员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校产管理部门指导,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安全等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变更应办理好资产清点移交手续并报校产管理部门备案。

    3.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根据校产管理部门登记验收后的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

    4. 校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1) 接受校长委托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的签约(基建项目除外)。

    2) 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自建、改建、扩建、捐赠以及转让、报损、改装和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领发手续,实行分类编码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工作。

    3) 负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并与固定资产台帐、财务处总帐核对,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按上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和建帐

    1. 凡学校购入、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和用途如何,都必须主动向学校申报,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报送计划至校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我校《采购规定》办。单价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必须做可行性论证,并由校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主管校长审批;单价十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含批量同类设备),按我校《招标规定》办。

    3.校二级财务单位所取得固定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记,按月报校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登记台帐,校产管理部门将登记结果报财务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入帐。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入帐。

    5. 盘盈固定资产在确实无法找到原始成本时,可以将重置完全价值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入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转让和调拨。

1.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校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审 查和鉴定并报校领导审批执行。

 2. 单价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除报学校审批外,还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3. 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可进行转让和调拨,但必须经校产、财务和校领导审批,所得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转入修购基金。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所发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 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