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家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保证正常工作需要,适应学校
各项事业的发展,现依据《南京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家具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家具系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木制、金属、钢木、竹藤、塑料和其它材料的家具,具体目录见《南京医科大学家具类别表》。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家具的计划汇总、审批购置;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全校家具的调配、验收、建帐、报废等具体工作;各院、部、处等部门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计划申报、建帐、报销、维护、报废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类家具不论经费来源(如设备费、各种专项经费等)或获得渠道(如馈赠等)均须到房地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财务将不予办理报销。
第五条 凡属公共场所使用的家具(如教室、学生宿舍、会议室等),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该场所家具的计划申报、建帐、报销、维护、报废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共场所家具的调配规定如下:
1.教室家具的添置、更新或改造,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提出年度计划、落实经费,资产管理处予以实施。
2.单身教职工公寓家具的添置、更新或改造,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提出的年度人员招聘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3.学生宿舍家具的添置、更新或改造,按照学校与宿舍管理部门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须于每年六月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家具购置预算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家具预算审批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校下一年度的家具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的家具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将不予以考虑购置。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添置家具经学校家具购置经费列支的,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或调配;经学校特批的专项经费列支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各部门确需自行购买或制作家具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还必须到到房地产管理科办理家具的验收、建帐等手续。
第九条 各类家具添置、调剂、报废时,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须及时调整家具登记帐册,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条 各部门更换资产管理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均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或帐目混乱的,将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家具报废时,报废家具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家具报废单”,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同意报废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到校财务处办理帐务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