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1992年下达的第20号令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培养人才的很需要基地,是办好学术和深化教育改革的基本条件,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努力提高实验室行政、技术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新建或撤、并实验室要经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论证,经学校批准。各类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均要按照学校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取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难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原则上采取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由设备处归口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各院系由一名院系领导主管本部门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的购置、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和方案。委员会由主管校长聘任,日常工作由设备处主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的大小可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负责全校实验室采购、供应和管理,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三)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四)                        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的微机管理,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审定和调拨工作。

(五)                        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比与评估、交流经验和表彰先进的组织工作。协助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工作守则等。要尽量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进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党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南京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求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实验室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导体系细则,对各类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人微言轻实验室评优,人员考核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和任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学校定员定编的要求,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流动编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语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