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在进口设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组织科内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管理、遵照执行。

第二条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万元但总价超过两万元的同类批量仪器设备,应作书面论证报告。

第三条                       自觉接受财务、监察和审计的监督,商务谈判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严禁泄露商务机密。单价达五万元以上的采购,由校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谈判决定。

第四条                       在进口设备采购中发现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  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有意多付货款的。

3、  以手中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向供货方牟取私利。

4、  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5、  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财务、监察和审计的监督约束的。

6、  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