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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危险品、剧毒品、精神类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对此类物品必须严加管理,单独存放。剧毒品、精神类麻醉药品实行单独存放于保险柜内,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保险柜密码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换,以确保安全。 第二条 对危险品、剧毒品、精神类麻醉药品的领用实行二级审批。领用者须先到设备管理科领取审批表,然后由教研室、二级学院审批,加盖公章,由领用人、监管人签字后,方可领用。一般危险品的领用量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量。 第三条 剧毒品、精神类药品原则上不予向外调拨。其他危险品的调拨,必须要有求单位介绍信和单位保卫部门的证明。经学校资产处审批,方可调拨。剧毒品、精神类麻醉品调拨,应报分管校长审批,并经校保卫处、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意。 第四条 危险品库房严禁明火,电器设备要防爆,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第五条 经常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如有安全隐患,及时向科、处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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